2015年教职员工全员聘用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15-07-10浏览:

我院院院字[201575

       

2015年教职员工全员聘用工作实施办法

       

为推进以岗位为基础的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上海体育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我院院院字(20118]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院正式在编教职工(现任副科以上干部的聘用工作由组织部实施)

二、工作原则

1、总量控制各类岗位数量,向基层单位、教学一线倾斜;

2、探索多类型、多元化岗位聘用与考核评价模式,盘活各类人才资源;

3、明晰岗位管理权限,尊重学科学院差异,逐步推进二级学院人事管理改革;

4、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合约管理、按岗取酬。

三、聘用岗位名称、数量以及其他

(一)岗位类型

按照学校岗位设置时认定的岗位类型执行。

(二)岗位名称与等级

1、管理岗位:现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2、教师岗位: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并与学院现执行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保持一致。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0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三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二级。

4、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三)岗位数量

1、根据现有人员情况与工作实际,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部门的岗位编制数由学校统一下达,二级学院岗位编制数根据学校核编办法执行。

2、中国乒乓球学院根据内部岗位设置方案进行聘用。

(四)聘用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4、上一聘期内按时完成本岗位工作,聘期考核合格。

(五)岗位职责

1、管理岗位:主要完成领导职责或党政管理任务;处级岗位职责由组织部制定;科级以下岗位由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工作实际制定并报学校审核。

2、教师岗位:由学校制定基本岗位职责(附件1),各二级学院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具体细化,报学校核准后执行。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及以下岗位职责由部门参照教师岗位职责制定并报学校审核,其中副高级岗位除了完成常规工作外,还应负责团队培养、带教等任务。具体职责由部门制定后,报学校核准。

4、工勤技能岗位: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具体职责由部门制定后,报学校核准。

(六)岗位考核

各类岗位考核暂按学校现有文件执行,今后逐步调整:

1、教师岗位:根据骨干教师教学激励计划以及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计划等方案,设立多元化考核指标,围绕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竞技体育、社会服务等方面,重点体现本科教学、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在考核上由单一指标向分类指标转变,由注重年度考核向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并重转变,为教师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提供更加宽松的治学空间。

2、管理岗位、其他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优化考核方式方法,更加注重师生意见,着力体现服务质量、管理效率与专业水平。

(七)岗位薪资待遇

1、受聘人员按照国家、上海政策与学校规定,享受相应薪酬待遇。

2、高职低聘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未聘人员按照《上海体育学院下岗待聘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八)特别说明

1、“双肩挑”干部:按学校文件进行认定,在完成管理工作的同时,须完成规定的业务工作与考核;

2、学生辅导员:工作职责与考核标准由学工部、研工部根据上级及学校文件精神制定。

四、聘用合同订立

凡符合聘任条件的教职工均与学校签订《上海体育学院聘用合同》。

五、聘用程序

(一)管理岗位

根据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执行(附件2

1、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聘用由组织部负责;

2、科以下的由部门负责;

3、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本文件要求执行:

1)本次聘用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的初聘,已聘任与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提供三年来的考核成果;

2)部门根据学校下达岗位数量,公布各类专业技术岗位;

3)应聘者填写《岗位应聘表》,向所在二级学校提出应聘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聘用并签约;

4、工勤技能岗位

根据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执行(附件3):

1)部门按照人事处核定的岗位数量公布岗位任职条件;

2)应聘人员填写《岗位应聘表》;

3)部门组织面试提出聘用人员。

5、“双肩挑”干部:按业务工作归属,由二级学院负责签约。

6、学生辅导员:根据学校核定的辅导员编制数,由学工部、研工部组织进行聘用。

六、具体工作安排

1、各部门按照现有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各类岗位职责后报人事处;

2、进行全校宣讲动员;

3、各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和编制数,撰写《岗位招聘书》,明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考核标准、招聘数量;

4、各部门公布《岗位招聘书》(附件4);

5、应聘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岗位应聘表》(附件5),向部门递交应聘岗位申请;

6、部门对照岗位条件与应聘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聘用意见;

7、应聘同一岗位的人员在两人及以上时,须由部门组织面试评议后择优聘用;

8、部门填写《核准聘用人员汇总表》(附件6)报人事处;

9、人事处汇总聘用情况报院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向部门反馈同意聘用人员名单;

10、签订聘用合同。

七、空岗聘用

部门公布应聘的岗位如没有符合规定聘用条件人员或无人应聘,由人事处在校园网公布空岗,向全院教职工公开招聘。

八、聘用时间

1、教职员工的聘期为三年,聘用时间自201571日至2018630日止。

2、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聘期不超过退休年龄(符合延聘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规定办理延聘手续)

3、初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签订的聘用合同失效,需与学校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4、年满58周岁的教师,上一聘期考核合格以上,可按原岗位续聘至60周岁。

5、工人聘用制女干部的聘期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年满50周岁时,若已聘用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0年的,继续聘用至55周岁;若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不满10年的,不再进行续聘,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6、上一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按照《2006年人事管理制度调整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九、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院聘用工作。各部门成立相应的聘用工作小组,组织本部门聘用工作。

十、相关说明

12015年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技术工人等级以及初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与本次聘用同步。

2、正高四级以上岗位聘用,由人事处提交聘任委员会审核,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

4、在重要岗位工作满两个聘期(六年)的,一般要求在校内进行轮岗。

5、岗位其他事宜可参照国家、上海相关规定以及《上海体育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6、各类岗位聘任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7、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一、聘用工作日程

时间

工作内容

78日(周三)

公布聘用文件,进行聘用动员

79日(周四)

各部门公布岗位条件与职责,公开招聘

710日(周五)

应聘人员填写应聘表,向本部门申请岗位

714日(周二)

各部门讨论应聘申请,提出聘用意见,应聘同一岗位的人员在两人及以上时,进行面试后择优聘用

716日(周四)

各部门填写汇总表与《岗位应聘表》,报人事处

717日(周五)

人事处汇总各部门聘用情况,报院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将聘用人员名单返还各部门,签订聘用合同

721日(周二)

各部门向人事处报送教职工聘用合同,

十二、其他

1、各类岗位的退出、短聘、高职低聘以及解聘,根据我院《2006年人事管理制度调整方案(试行)》及其他相关文件执行。

2、根据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从2012年起,原则上在专任教师岗位试行“非升即转”,凡属于以下范围的,在一定时间内没有晋升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等,须退出专任教师岗位,转到其他岗位工作。

1)聘为助教岗位的,在两个聘期内(六年)未能晋升到讲师及以上职务的。

2 197011 及   以后出生,现聘为讲师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除外),在两个聘期内(六年)未能晋升到讲师一级岗位或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3 196511 及   以后出生,现聘为副教授三级、二级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除外),在两个聘期内(六年)未能晋升到副教授二级、一级岗位或教授职务的。

     

附件:

1上海体育学院教师岗位职责

2上海体育学院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3上海体育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4上海体育学院岗位招聘书

5上海体育学院岗位应聘表

6上海体育学院核准聘用人员汇总表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