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院院字[2015]113号
上海体育学院职务成果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我院职务成果的处置管理工作,调动我院广大教职工从事职务成果处置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80号)、《市财政局等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沪财教[2014]3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市属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建设的通知》(沪教委科〔2014〕4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5】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职务成果指我院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院名誉、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成果的权属归学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职务成果处置是指相应成果的转让、许可、转化、作价投资和产业化等商业化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职务成果处置所取得的收入或分配所得利润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五条 学院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职务成果处置,对职务成果处置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合理分配职务成果处置取得的收入,奖励在职务成果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职务成果处置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研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职务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一)自行实施职务成果产业化;
(二)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职务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
(三)以职务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
(四)以职务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
第二章 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科研处(或委托专门的机构)负责院内外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院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处置工作,协助院资产管理公司做好成果作价入股和相应的管理等。
第八条 科研处(专门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对外签署职务成果处置合同。院内二级学院、直(附)属单位、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成果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各项成果(技术)的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由科研处审定并报主管院长批准,重大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条 学院鼓励个人参与职务成果处置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一条 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职务成果处置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职务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成果的权益归学院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职务成果处置的权力,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二条 学院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职务成果处置的,合作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力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成果。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院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三条 职务成果处置所取得的收益一律进入学院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收益分配按如下办法执行: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及以职务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所取得的收益扣除中介费用后(不超过总额的10%)按照7:3确定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和学院的分配比例。学院不承担成果处置后产生的经济纠纷。
第十五条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之间的收益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主持人或研发团队协商确定。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的收益分配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该部分作为学院对职务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支出,计入学院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职务成果处置活动中弄虚作假,违反第十二条保密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学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5
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