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管理办法

日期:2016-04-10浏览:

我院院院字[201641

上海体育学院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上海体育学院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是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及全民健身业余体育活动的重要基础配套设施,为了对体育场馆的安全有序运行、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环境保洁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为学校和社会服务功能,保障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及其它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属性是学校国有资产,是学校办学和发展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其主要功能是为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及全民健身业余体育活动提供保障与服务。

  第二条 上海体育学院所属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的使用与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教学训练保障中心是学校对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学院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教学训练保障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保障教学、训练、科研、竞赛的有序开展及服务社会。

   第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保持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确保各项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二章 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六条 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管理员必须认真落实做好安全防火防盗、维护正常使用秩序,监督检查环境卫生、设备器材日常维护等管理工作,熟悉各项制度和规定,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遵、违章必纠。加强对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的巡视和检查,确保运行安全,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大力提倡节水、节电及节约各类消耗品,及时解答解决师生提出的合理要求,为师生提供优质、安全、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七条 每个学期始,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要依据学院提供的课程表和体育竞赛活动计划,及时准备教学器材,合理安排场馆,按时开闭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

  第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时发现存有安全隐患、漏水、设备破损、能源浪费等状况时,有责任及时向管理员报告或责成管理员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管理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如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解决。

  第九条 进入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进行教学、训练、科研、竞赛、健身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服从管理员的调配与指挥,对于违反管理制度与规定者,管理员有责任进行批评教育或劝离,必要时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的使用

   第十条 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的使用要以学校大局利益为重,保障教学、训练、科研、竞赛活动及学校其它大型活动优先使用,其它部门、社团、协会等组织以先预约先使用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或调整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使用地点或时间的,需由使用单位填写使用申请,由申请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大型活动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明确责任(经办)人,提前一周将使用申请递交教学训练保障中心,由中心根据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使用实际情况进行协调安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未办理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使用申请手续不得擅自使用场馆。经核准同意使用的,使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活动项目内容或私自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有损学校声誉和损害公众利益及有损场馆设施设备的活动,不得使用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集体活动人数少于5人且没有教师、教练带领,不得使用大型室内场馆。

  第十四条 凡使用场馆灯光、音响视频、电子计分牌等专人负责的设备时,需有负责老师或场馆管理员操作。使用单位有责任保持场馆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原样性,如发现人为损坏设备设施情况,须由使用单位、个人赔偿。

第四章 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十五条 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六条 消防装置、设备和体育馆、器材室、管理室的门窗应定期检查,发现损坏要及时修缮或更换。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的水电及其他设备的控制室及库房等重要部位要有专人负责,各场馆的大门和房间钥匙由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为杜绝火灾发生,防患未然,严禁下列行为的发生:(1)在教学、训练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2)遮挡消防安全专用器材及安全疏散指示灯。(3)违章用火、用电如电气焊、电加热器。(4)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5)在楼道里堆放物品及杂物。

  第十八条 在不明电容量的情况下,不得私自使用、加装大用量电器设备。

  第十九条 凡进入木板地面或塑胶地面体育场馆内的人员禁止穿高跟鞋、皮鞋等。

  第二十条 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值班管理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有火灾、被盗等情况时,除积极采取措施外,要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紧急情况根据发生事项性质及时拨打匪警110、火警119、救护120

  第二十一条 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管理员或者保洁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的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岗位职责的规定,实施对场馆卫生的打扫、环境布置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内禁止随地吐痰、嚼食口香糖;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禁止携带食品及碳酸类及含糖类有色饮料;禁止在墙面、课桌椅及附属设施、器材、设备表面进行涂写。

  第二十三条 爱护草坪,爱护围栏,严禁攀越、破坏围栏进入场地。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体育器材的借用

  第二十四条:课外活动借用体育器材的学生必须持校园一卡通登记,且不能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 课外活动期间每生每次只能借用一件体育器材。

  第二十六条 借用的体育器材必须当日借当日还。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的各种活动、竞赛、健身需借用体育器材的,必须在教学训练保障中心办理租用手续。如器材丢失或损坏则按其新旧程度进行赔偿。

第六章 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服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保证教学、训练、科研竞赛等活动的前提下,中心应积极探索,创新实践,为社会全民健身提供场所和优质服务,不断提高学校社会知名度,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九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场地提供、俱乐部制、自主培训等多种服务社会模式。推进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十条 在保障学校计划内教学、训练、科研、竞赛、课外活动及大型活动使用场馆的基础上,学校各单位、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场馆及附设设施设备,按活动规模、人数、时间收取一定的服务管理费用。共建、友好协作单位等使用场馆,可以减收或免收服务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出租出借需按照《上海体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在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组织高危项目竞赛表演活动等,主办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保证教学、训练、科研竞赛等活动的前提下,应向师生提供一定时间的场馆开放服务,保障师生提升体育专项能力需求,并作为学生素质能力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所需补贴经费由学校统筹解决。

第三十三条 坚持“以服务学院办学主体运营为主”的原则,开展体育场馆、教学楼及附属设施健身服务、竞赛活动、竞赛表演、体育培训、运动指导、健康管理等。积极创造条件对社会开放,鼓励引入新型体育消费服务模式,培育社会健身消费市场。

第七章   生效与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教学训练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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