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院院字〔2014〕124号
上海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加强科研经费的核算,鼓励我院教职工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增强我院的科研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上海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科[2010]54号)和《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上海市教委进一步加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沪教卫党[2014]214号)精神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以上海体育学院及其下属机构的名义或以上海体育学院教职工的身份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全额汇入上海体育学院单位帐号,接受学院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将上述经费汇入其他财务帐号。
第二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须按有关规定保证用于项目研究,除项目申请书已有预算的协作费、测试费等外,均不得转出学院。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报课题主管部门备案后方能转出。
第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 科研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院科研项目的申报组织、科研经费使用的政策宣传与业务培训。
(二)负责经费的有关分配比例、外协费和开支标准的控制。
(三)负责对科研项目合同的管理。
(四)负责对科研基金进行统一管理。
(五)负责对立项后,非正常转出经费或未进入我院指定帐号经费进行检查纠正。
(六)制定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政策。
(七)协助财务处做好编制项目预算、科研经费收支等管理监督,组织开展科研绩效评价。
(八)主管院长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 账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经费到帐后,负责通知科研处或项目负责人。
(二)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决算、审查及经费使用。
(四)负责全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核算与管理。
三、 审计、监察部门的有关职责
(一)根据需要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查处。
(二)对科研基金的计划任务与支出一致性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科研经费的有关决算进行审计。
四、基层二级单位(院、系)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院系学科特点和项目需求,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服务保障。
(二)敦促指导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
(三)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及其负责人业绩考核。
第四条 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直接下达给我院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二、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五条 由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项目来源与经费预算经核实后,严格按预算执行报销手续。项目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六条 科学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编制财务核算代号,严格规范相关经费支出管理,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按照预算专款专用。确因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相关程序调整。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严禁虚编考察调研费、会务费、差旅费。严格票据审核,严禁提供假发票、假合同等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套取项目经费的行为。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与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制度及我院有关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所购仪器设备属学院资产。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除上级单位或下达项目任务的部门有特殊规定外,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按相同课题要求,将结余资金的用途、完成指标、预算安排及使用时间报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批复。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作为学院的科学研究发展基金使用。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应完整,票据应合法。办理报账手续时,与项目有关开支单次5000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签字,5000元以上(含5000元)需经科研处批准,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需经院主管领导批准。项目开支中凡涉及人工费、劳务费、咨询费、招待费、数据采集费、实验补偿费,在办理报帐手续时,5000元以下(含5000元)需经科研处批准,5000元以上需经院主管领导批准。项目负责人直接发生与项目有关的开支,需经科研处批准,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肆意改变项目开支计划,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九条 课题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进行使用,报销时分类报销。按照上海市有关部门或学院财务处对科研经费报销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报销:
一、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市内、市外、国外)、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设备维修、其它维修)、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其它。
二、工资福利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其它。
三、对个人和家族的补助支出:生活补助、住房补贴、其它。
第十条 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也可用于科研项目开题、中期监管、结题预审的专家咨询、评审费以及为争取科研项目的必要开支。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经财务处确认后,科研处提扣经费总额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如拨款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各类横向项目经费经财务处确认后,科研处提扣经费总额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另提扣经费总额的5%,纳入院科技发展基金。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等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项目负责人”。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将通知财务处暂停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以及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研处将通知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上海体育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保留在院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纵向经费管理。
一、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及拨款通知后,应按核定的经费数额重新填写经费预算表,在规定日期内交至科研处和项目下达有关部门,逾期不报者按自动放弃论。
二、科研经费经提扣后,经费的开支应按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均应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开支预算掌握使用。
三、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与校外协作需转拨经费时,合作方之间应签订协议,经科研处处长签字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因个人原因受到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撤项处理,应追回研究经费,且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报学院组织的各类科技项目,学院不资助其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横向经费管理
一、科研经费经提扣后,经费的开支应按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均应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
二、经费的开支应从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好开支预算,具体开支范围由项目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自行决定。
三、项目在研期间,人工费、劳务费、咨询费的合计的额度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0%,其中20%应给予学生,作为助研费,有明确预算的,应按预算执行。
四、根据《合同书》外拨的合作研究经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不计科研工作量。
五、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根据《合同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六条 科研处和各系(院)应共同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学院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或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本。结余经费处理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系(院)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由学院提供的科研经费(包括院管课题),参照纵向经费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但不提扣管理费。
第二十条 学校定期对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经费使用、经费划转、资产管理和结题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将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院科研处、监察处、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及资产管理等部门协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负责人所做的处罚,需由院长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院院院字〔2009〕141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4年11月11日